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中提出,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房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因此,面对强制交房、开发商不能拿出相应验收文件、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时候,购房者要用于说“不”,拒绝收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开发商拒绝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或者违约金金额过低,甚至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付违约金时,购房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关于违约金这一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一或高于万分之三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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